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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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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 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表2.2.2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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