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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工控博客苑 -- 投先生工控博客 -- 新财经杂志文章:以房养老保险法制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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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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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经杂志文章:以房养老保险法制困境与出路

发表评论(0)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  

    摘要:“以房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复杂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土地使用权期限限制、宅基地流转限制、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限制、《保险法》的滞后性以及监管制度的缺位,是制约“以房养老”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对此,立法上应尽快构建“以房养老”保险的物权法基础,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有偿续期,建立保险法、金融法上相应的配套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应尽快牵头设立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以房养老”保险;法律属性;法制困境
   
      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增速加快,老年人口抚养比例加速上升,我国正面临巨大的养老压力。而现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健全,难以有效解决养老难题。2003年,孟晓苏向温家宝总理提出推进以房养老保险业务的建议,“以房养老”即被正式引入国家决策层面。2014年,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发布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计划在北京、广州、武汉、上海四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将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范围扩大到全国。但根据银保监会的官方数据,到2018年8月底,全国范围内仅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开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开展范围仅涵盖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仅有114户162位老人参保。很显然,这样的业绩并不理想。不少研究人员认为,我国国情不适合发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他们提出,以房养老的推行可能背离提高低收入老年人生活状况的初衷,并加剧代际矛盾和冲突。在当前法律体系和信用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老年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1]。但笔者认为,我国推行以房养老保险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以房养老保险既能解决一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能优化资源配置,使闲置房产能够保值增值。与此同时,还为金融机构拓宽了投资渠道。因此有必要在我国推行以房养老保险。另一方面,我国住房自有率高,老年人有提高收入的需求,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发展也具有可行性。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属性,指出其所面临的法制困境,并为突破法制困境寻找可行出路。
   
      一、“以房养老”保险的法律特性
   
      (一)“以房养老”保险的内涵
   
      “以房养老”保险,即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老人,在不放弃居住权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综合评估老人预期寿命、房屋未来价值、折损和利息成本后,将房屋现金价值按月或按年支付给老人。保险公司有权在老人身故后处置抵押房屋,以补偿预支的保险费用。以房养老保险理念来源于域外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但二者又有所区别。在国外,开办以房养老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和私营机构。而我国起初引入该项制度时,对于金融机构确定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学界就争论不休[2]。因保险公司比银行具有更多的经验和技术支持来应对该业务的诸多风险,最终决定将以房养老保险中的金融机构确定为保险公司。
   
      (二)“以房养老”保险的法律特性
   
      从概念上看,“以房养老”保险是将住房反向抵押和保险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产品。有学者认为,以房养老保险属于特殊的人寿保险[3]。还有学者认为,以房养老保险是特殊的贷款业务,特点在于以房产抵押而获取贷款[4]。这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对以房养老保险属性的认识。结合以房养老保险的定义和上述观点,从法律层面来看,以房养老保险应该至少包含借贷法律关系、不动产担保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这三个基础法律关系。其中,不动产担保法律关系是以房养老保险中核心的法律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处置抵押物,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以房养老保险中,老人将其自有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并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身故。保险公司在老人身故后有权处置抵押房产以偿付养老费用。以房养老保险满足了抵押担保的基本特征,但与传统的抵押担保相比,以房养老保险中的抵押担保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抵押人身份、主债权确立的时间、现金流向和债务变化以及追索权四个方面。具体内容见下表:综上所述,以房养老保险中的不动产抵押虽具有抵押权的一般属性,但其与《物权法》规定的一般抵押担保存在以上诸多差异,故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传统的抵押担保,这就需要法律对其特殊性作出相应的规定,来促进该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三、我国“以房养老”保险面临的法制困境
   
      (一)土地制度的制约
   
      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使我国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陷入尴尬的困境。一方面,在房地产估价中,土地使用年限是一个重要指标。根据我国实行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是国家所有,房屋是个人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是70年,自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时计算。然而<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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