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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工控博客苑 -- 投先生工控博客 -- 成长杂志社整理文章:劳动法保护机制与毕业生就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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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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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杂志社整理文章:劳动法保护机制与毕业生就业研究

发表评论(0)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5日  

    摘要:高校毕业生是劳动用工领域一个特殊群体,需从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及其调整模式,以及社会保险机制和立法体系的健全等方面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机制。本文对在就业过程中高校毕业生劳动法适用的相关理论和实务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有助于劳动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法;保护机制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当前社会、家庭的热点与焦点。针对目前许多地方劳动报酬、试用期以及建立劳动合同等方面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现象,如何发挥《劳动法》的作用,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目前高校师生共同关注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概念
   
      从实际情况来看高校学生目前实现就业有三种情况:一是兼职,二是实习,三是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我们在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法保护问题时,需要搞清楚所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就业与创业的异同
   
      就业和创业从本质上说,都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但是从逻辑上讲,创业涵盖在就业的概念中,也就是说无论是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说是找到用人单位入职,都可称之为就业。
   
      (二)实习与见习的区分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对实习的解释比较复杂,如对实习概念本身的解释,以及对见习、实习、试用的区别,如果涉及到高职院校,还要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一些概念。在现在的就业政策解释中,见习这一概念,分为见习和就业见习两种。其中,就业见习本质上体现的是就业岗位准备性。而通常所说的见习本质上则是试用,适用于试用制度。简单地说,从过程来讲,高校毕业生要经过实习———签订协议———履职———就业;从形态来讲,存在就业和创业两种形式;从适用的法律来讲,基本有劳动立法适用和政策适用两个方面。因此,下面我们要探讨的是高校毕业生在涉及以上概念中的劳动法适用等法律问题。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针对高校毕业生目前的就业情况,社会主要关注和讨论的是就业保障及失业,但从劳动法和政策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层面的研究可以说几乎是处于空白。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在现实社会中要涉及到各种协议、实习、创业等多个方面,虽然从政策层面上说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非常重视,而且关注度也很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或多或少地忽略了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模糊。现行劳动法中,劳动者和劳动关系之间的界定相对模糊,这样客观上对调整劳动法中对毕业生的相关条文的调整形成了障碍。高校毕业生是否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现行法律对此的定义是模糊的。比如:高校学生在拿到毕业证之前,在用人单位实习的时候,这种关系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由于对这一概念的模糊,当产生劳务纠纷时,会直接影响法律手段介入时间和介入程度。第三,劳动立法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灵活的用工形式。由于当今社会上各种灵活、自由的用工形式,使相对滞后的劳动立法无法应对适应,从而导致协调毕业生就业时遇到问题就捉襟见肘。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情况是否有可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再如,当前社会条件下,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用工形式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现行的法律该做哪些相应的调整?
   
      三、相关协议的法律定性
   
      在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和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的争议,大致有特殊劳动关系、特殊民事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等多种观点,而且这些观点相互纠结冲撞。“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这种规定来判断,劳动法的主题应该是劳务关系。而具有特殊身份的高校学生这一特定群体,在民事合同和劳动关系上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时往往模棱两可,因为在实践过程中,高校学生的就业实际上存在着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外包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形成
   
      现行劳动法基于高校学生的依然是学生身份,出于政策考虑,而将高校学生仍列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而劳动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本质是“资本雇佣”。一旦实现了雇佣关系,就应该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本质。换句话说,任何自然人,当然也包括高校毕业生,只要是以就业为目的,不管是从实习还是工作来说,从劳动能力还是工作状态来说,都符合“雇佣”的特征。所以说,高校毕业生无论是就业或者说是实习,只需认定其自然人身份以及学历学年的清楚界定,认定该生是以就业为目的的行为并实际提供了和雇主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就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
   
      (二)劳动关系的多种形态
   
      由于环境、技术、社会结构的迅速发展,在生产和劳动中的雇佣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较早时候出现的劳务派遣,之后出现的小时工、日工等,再比如专业性要求较强,用工时间不固定的专项用工等各种形式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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